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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快速消费品行业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08-24 来源:

    快速消费品(Fast Moving ConsumerGoods)指消费者消耗较快、不断重复购买的产品。它具有便利性、产品视觉化、品牌忠诚度高等特点,并通过规模的市场量来获得利润和价值的实现,典型的快速消费品包括日化用品、食品饮料、烟草等。快速消费品行业拥有极其广阔的客户群,客户分布和消费习惯的差异造成了价值让渡系统的复杂多样性,为了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1  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随着食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不合格的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造成了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代价。

20096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环境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该法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同时创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五大制度,为保障中国的食品安全建立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的监管体系。

以快消行业中的葡萄酒生产为例。根据食品安全评估制度,首先,在葡萄原料的生产阶段,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其次,葡萄酒的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无缝隙安全监控。生产场所必须环境整洁,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等设备或者设施;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再次,终端售卖场所是保障葡萄酒品质的最后一环,也是离餐桌最近的关键一环。食品经营者采购葡萄酒,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葡萄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样,就保障了完整的追索制度。即使最后,在这个生产和销售链中发生了不可避免原因使葡萄酒的品质达不到标准,还可以适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于是,从原料控制、种植管理、酿造储存到终端销售的"全产业链"安全管控标准,葡萄酒行业得以持续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确保中国葡萄酒的优秀品质。

2  进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制

自从SK-Ⅱ因去皱不理想引官司,倩碧、兰蔻、迪奥、雅诗兰黛等国际品牌陆续被查出含有铬、钕等违禁物质……进口化妆品频频遭遇"质量门"危机,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也促使有关部门开始重视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

20004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办法》代替了原国家商检局1992619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及1997421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出入境检疫局的专家根据相关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了等级评审,并规定: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并加贴"CIQ"防伪标志后,方可入境销售。看清是否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品牌及英文是否有拼写错误,是否有在华代理商和国内依法注册的名称或地址,是否有汉语说明,是否有进口卫生许可证批文。

针对化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及其含糊不清的成分,如"保湿因子""天然植物配方",夸大其词的功效,如"紧致肌肤""强效提拉""活力""活肤"等,国家药监局今年617日公布的《化妆品名称标签标志禁用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化妆品外包装上不能出现虚假夸大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医疗术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用语、禁止宣称的功效、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

200910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正式实施。这份于2008617日发布的《化妆品说明》中规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全成分,禁止借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也就是说,2010617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执行该条款,在此前则给予了厂家消化库存的充足时间。

届时,按照规定,化妆品应标注成分,其成分名称应采用规范文件中的名称,并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许多现在标示"植物精华配方"的产品将被"打回原形",确保消费者可以明白地选购化妆品、护肤品。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建议

为了适应新形势,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了修改计划。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应增加消费者后悔权、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等。笔者认为以下三点最有可能出现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3.1 扩大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

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如教育)、享受型消费(如旅游)和奢侈型消费(如珠宝首饰)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精神消费品。

3.2 增加赔偿额度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其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消法》也可以借鉴《食品安全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

3.3 追究明星的代言责任

在快速消费品领域当中,广告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有着直接的导向作用,明星代言人凭借其个人的形象对消费者的选择会产生巨大影响,如果消法能突破仅追究企业责任的范围,对代言人规制以同样的制度设计,相信明星必会慎独自律,对喜爱自己的消费者负责。法中。